六安爱联盟公益助学联合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8-06-05 23:32

六安爱联盟公益助学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六安爱联盟公益助学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由熱心公益助学事业的公民、企业、社会组织自愿组成,以公益助学为主体、兼顾为弱势群体办实事的非盈利性民间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宗旨

弘扬互助精神,搭建助学平合,努力为贫困学子排忧解难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六安市妇女联合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收集全市范围内的贫困学生、孤儿及失双亲儿童信息,建立待助学生信息库,搭建公益助学平台,鼓励爱心人士结对帮扶特困儿童,并为困境儿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

会员按性质分注册会员和非注册会员。注册会员是指在联合会注册登记的,遵守联合会章程和会员管理规定的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注册会员指未在联合会登记,但自愿参加联合会活动的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申请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贫困孩子提供助学服务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团体。

(四)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会员。

(五)具有崇高的社会主义理想和无私奉献精神。

(六)具备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七)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第九条 注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部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注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注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向帮助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它利益

(五)对帮助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本联合会志愿者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章程的活动。

第十二条 注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联合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